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敦促健檢,顧你健康-市府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公務人員健康檢查補助原則」並自111年1月1日生效

同仁戮力公務之餘,記得定時自我檢視並保持身心健康

至評鑑合格醫療機構辦理一般健康檢查,檢附相關證明文件覈實給予公假,按對象享補助費用。

健康檢查補助對象及金額如下:

  1. 局長每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14000元調整為16000元。
  2. 副局長每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10000元調整為12000元。
  3. 編制內四十歲以上之公務人員,每二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3500元調整為4500元。
  4. 新增依聘用人員聘用條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約僱人員僱用辦法進用之人員,滿四十歲且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一年,每二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3500元。
  5. 編制內40歲以下公務人員及聘僱人員於本局經費可勻支範圍內,每三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3500元。
  6. 新增編制內未滿四十歲公務人員及於現職機關連續服務滿一年之聘僱人員,且從事重複性、輪班、夜間、長時間工作等有危害安全及衛生顧慮工作者,每三年補助一次,每次最高3500元。
  7. 未滿四十歲編制內之公務人員,自費參加健康檢查者,得每二年一次覈實給予公假一日前往受檢,並須由受檢人檢附相關證明文件。
  8. 符合補助資格者,應自行下列網站查詢醫療機構之一實施一般健康檢查https://www.csptc.gov.tw/News_Content.aspx?n=526&s=1206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