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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通過外語及第二本國語認證行政獎勵標準表」,並自113年11月21日起生效

一、為鼓勵本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充實外語能力之知能及加強第二本國語言(台語或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之使用能力,爰於110年10月14日以府人考字第1101100233號函頒在案。

二、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13年8月26日以臺教社(四)字第1132402888A號令修正發布「教育部臺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並修正名稱為「教育部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作業要點」,爰配合修正本獎勵標準表備註第三點(一)認證名稱,由「臺灣閩南語語言能力認證」修正為「臺灣台語語言能力認證」。


三、修正之「臺南市政府及所屬機關學校員工通過外語及第二本國語認證行政獎勵標準表」如附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