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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部函,重申性別工作平等法性騷擾防治之相關規定

相關宣導事宜如下:

1.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3條規定,雇主有防治職場性騷擾行為發生之責任,且於知悉受僱者或求職者於職場中遭受性騷擾時,應即時啟動其糾正及補救機制。

2.前開所謂糾正及補救,旨在課雇主應採取適當之預防、糾正、懲戒及處理措施之責任,包括雇主知悉性騷擾行為發生時,不論性騷擾事實之有無,主動介入調查以確認事件之始末,及調查完成後設身處地被性騷擾者之感受,採取具體有效之措施,如認當事人有輔導或醫療之必要時,得引介專業輔導或醫療機構,給予完善之保障,使被性騷擾者免處於受性騷擾疑慮之工作環境中。又,雇主應採取、考核及監督,確保懲戒或處理措施有效執行,避免相同事件或報復情事之發生。

3.另雇主在處理職場性騷擾相關事件時,應尊重被性騷擾者之意願;處理申訴時,以不公開方式為之,且調查過程應保護當事人之隱私權及人格法益。此外,雇主應實施防治職場性騷擾之教育訓練,宣示事業單位禁止任何性騷擾發生,並提供事業單位處理性騷擾申訴之管道,以建立受僱者面臨職場性騷擾時應對之基本知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