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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法規】為配合公(政)務人員在職繳付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溯自民國110年1月1日起,不計入繳付年度薪資收入課稅。

本次配合應先行辦理相關作業方式如下:

1.薪資發放機關(扣繳義務人)應於11127日前完成110年度所得憑單申報事宜:

(1)110年各月份應課稅薪資所得,應依修正後之規定重新計算,於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欄位應填報金額,將薪資所得減除退撫基金費用或自提儲金。

(2)110年各月份已預扣繳之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部分,無須辦理更正及申請退稅事宜,仍按實際扣繳稅額辦理扣繳憑單申報。

2.公(政)務人員(納稅義務人)部分:

110年度各月份依原規定已預扣之稅款,如有溢扣繳稅款部分,則由納稅義務人於1115月辦理110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據以扣抵或退還。

3.公(政)務人員退休金部分:

11011日以後之年資給與者,應依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列為退職所得並定額免稅,由各項退撫給與及離職儲金發放機關計算退職所得填列扣(免)繳憑單之給付總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