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10年度起,市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具休假資格者,除應休畢10日外之休假,如確因機關公務需要未能休假者,依身分類別說明如下:1、市府暨所屬機關學校公教人員得依規定核發未休假加班費增加2日,最高不得超過13日。2、另考量醫護人員本年工作量,110年度衛生局及所屬機關公務人員未休假加班費請領日數增加3日,最高不得超過14日。3、警察局、消防局所屬警消人員,因業務性質特殊,除應休畢10日之外,未休假加班費及休假補助費覈實核發。4、本府所屬學校教師兼行政人員,自110學年度起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