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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六-臺南市都市設計都審原則查核表(108.10.1修訂)

  • 上版日期:108-09-16 上午 12:00:00

受理方式:現場
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1.補充規定退縮範圍不得設置圍牆或阻礙通行之設施物。(容積提升基地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篇修正規定 第五點)。

2.容積提升基地應視其容積放寬幅度,其提高後實際容積率(F1)大於原訂容積率(F2)之60%以上案件應開放法定空地之20%或35%以上供公眾休憩使用,為提高開放供公眾休憩使用空地之可及性、空間開放性及視覺可視性,並得與沿街步道式開放空間連接整體規劃設計,爰修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容積提升基地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篇 修正規定第六點)。

3.       容積移轉接受基地係依使用分區、計畫道路寬度及基地面積等土地條件情形規定可移入容積量,惟容積移轉申請案件之各基地條件有所差異,考量移入容積量對基地周邊環境影響,為降低容積增加對鄰近居民生活環境衝擊,並使邇後案件審議有所依據,針對「位於整體開發地區、實施都市更新地區、面臨永久性空地或其他都市計畫指定地區範圍內接受基地,經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審議通過並同意酌予可移入容積案件(由基準容積20%或30%再增加可移入容積至上限基準容積40%部分)」,爰訂定都市設計審議原則。(容積提升基地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篇 修正規定第九點)。

4.增加特殊情形不受「肆、容積提升基地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篇」限制之但書條款。(容積提升基地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篇 修正規定第十點)。

5.    總則篇第二點、容積提升基地都市設計審議原則篇篇名、第一點、第四點、第八點配合修正文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