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
修正總說明
「臺南市都市計畫區土地變更負擔公共設施審議原則」前經103年7月21日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34次會討論後實施,後於106年8月28日臺南市都市計畫委員會第63次會議增修訂,考量「都市計畫工業區檢討變更審議規範」及「都市計畫農業區變更使用審議規範」等相關法規針對都市計畫變更涉及代金繳納事宜,皆已修改為以市價查估計算,及內政部都委會近期針對都市計畫變更負擔回饋案件,亦要求代金繳納應以市價查估為原則,為變更負擔回饋之公平性,爰予以檢討、修訂審議原則相關內容。
考量本市目前執行案例及參考其他縣市相關規定,本次就代金估算相關條文提出增修訂,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修訂回饋代金之計算,以變更後之市價為原則,並由本府委託專業估價者辦理查估作業、並需經臺南市不動產估價師公會協審,相關費用由申請人負擔之規定。
二、考量應回饋土地之公告價值較高者,其市價相對較高,宜審慎辦理查估作業,爰參考本市目前執行案例,以公告現值之1.4倍估算新台幣1000萬元作為委託專業估價者家數之級距標準。
三、考量查估市價之價格日期、作業時間、查估結果有效期限,增訂相關規定,以資明確並利後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