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修正內容如下:
一、修正專家學者委員及府內相關單位之組成方式,並增訂委員出缺補聘(派)規定。(修正規定第四點)
二、增加環境保護局幹事一人。(修正規定第七點)
三、針對都市計畫書未規定審議層級者,為簡化審議行政程序,將原屬幹事會審議者,修正由建築管理主管機關查核。(修正規定第九點)
四、因容積移轉、工業區或重大開發案件等增加審查或列席單位,配合修正審議報告書數量,並修正提出申請天數、刪除幹事會排會行政作業內部規定。(修正規定第十四點)
五、目前部分審議通過案件,因都市計畫尚未發布實施、申請容積移轉或環境影響評估、交通影響評估等審查程序而需辦理展期或未能於期限內申請核定,為簡化行政作業流程爰修正核定期限及展期規定。(修正規定第十七點)
六、新訂透水率之變更設計幅度。(修正規定第二十點)
七、文字修正。(修正規定第三點、第六點、第十二點、第十五點)
八、原規定第九點係屬權限劃分事項,於本府相關組織法規已有明定爰以刪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