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施行細則依據都市計畫法(以下簡稱本法)第八十五條規定:「本法施行細則,在直轄市由直轄市政府訂定,送內政部核轉行政院備案;在省由內政部訂定,送請行政院備案。」訂定,係參照都市計畫法臺灣省施行細則之規定內容為主,並參考臺北市都市計畫施行自治條例與都市計畫法高雄市施行細則部分規定,以及配合納入目前臺南市行政組織整併、都市計畫審議及土地使用管制作業等之實際需要予以研訂,條文共分五章計四十四條。都市計畫法臺南市施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