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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行政罰鍰分期繳納實施要點(100年11月28日發布實施)

  • 上版日期:106-03-13 上午 12:00:00
  • 類型:都市計畫管理

法規名稱: 臺南市政府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行政罰鍰分期繳納實施要點

一、臺南市政府(以下簡稱本府)為辦理違反都市計畫法罰鍰分期繳納事    宜,特訂定本要點。
二、罰鍰繳納義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本府得依其職權並依申請,准予    分期繳納罰鍰金額:
(一)義務人依其經濟狀況,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
(二)因天災、事變,致義務人遭受重大財產損失,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
(三)其他因重大或不可歸責義務人之事由,無法一次完納罰鍰金額者。
三、義務人申請分期繳納罰鍰金額時,應以書面釋明其理由並檢具相關證明文件。
四、分期繳納期間,每一期以一個月計算,總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三期。   但檢具低收入戶證明文件者,總分期繳納期間不得逾十二期。
五、經核准辦理分期繳納罰鍰之義務人,有一期未按時繳納,尚未繳納之罰鍰,視同全部到期,依法移送強制執行。
六、分期繳納最後一期之期限末日,不得逾行政執行法第七條規定之執行 期間。

網址:http://law01.tainan.gov.tw/glrsnewsout/NewsContent.aspx?id=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