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縣市合併前原臺南市、臺南縣各自訂定有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變更審議原則,為俾利縣市合併後宗教專用區都市計畫變更業務無縫接軌,實有訂定統一變更原則及回饋標準之必要。故訂定臺南市都市計畫宗教專用區檢討變更審議原則以為未來執行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