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請承租社宅者(以下簡稱申請人),應具備下列各款資格
(1)成年之中華民國國民,其年齡之計算,以申請日為準。但申請人為結束安置之經濟或社會弱勢之未成年人,不在此限。
(2)在本市設有戶籍,或在本市就學、就業有居住需求。
(3)家庭成員於本市均無自有住宅、未承租本市公營住宅或社會住宅,且未同時享有政府其他住宅貸款利息或租金補貼。
(4)家庭年所得總額按家庭成員人數平均分配,每人每月不超過當年度本市最低生活費三點五倍。
(5)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未成年子女(含胎兒)。經戶政機關辦理同性結婚登記或同性伴侶註記者,準用有關配偶之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