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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點第4款至第6款之墊付款項,得否於墊付案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先行辦理招標並保留決標釋示

  • 上版日期:113-08-31 上午 08:35: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9日
發文字號:臺南市政府111年6月29日府主預字第11108058383號
主旨:檢送行政院主計總處就依「各機關單位預算執行要點」第44點第4款至第6款之墊付款項,得否於墊付案未經議會審議通過前,先行辦理招標並保留決標釋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