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11月21日
發文字號:府主決字第1121505650B號
主旨:有關本市屆滿五年未滿十年會計憑證銷毀作業,訂定「臺南市各機關學校報請銷毀屆滿五年未滿十年會計憑證評估表」由各機關學校辦理評估,評估結果併同會計憑證銷毀清冊依規定報請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辦理銷毀,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會計法第83條並參採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會計法第83條規定申請銷毀會計憑證處理原則辦理。
二、有關本市各機關學校會計憑證已保存屆滿五年未滿十年,有提前辦理銷毀之需要者,應行辦理事項如下:
(一)應填列「臺南市各機關學校報請銷毀屆滿五年未滿十年會計憑證評估表」,辦理會計憑證提前銷毀自行評估。
(二)經評估結果符合銷毀要件者,將評估表併同會計憑證銷毀清冊依規定報請該管上級機關及審計部臺南市審計處同意後,依檔案法相關規定辦理後續銷毀事宜。
(三)提報銷毀之機關學校應注意檔案法第24條有關銷毀所涉之罰則。
(四)開辦初期適用之銷毀年限請以漸進方式辦理。
三、檢附「審計機關審核各機關依會計法第83條規定申請銷毀會計憑證處理原則」及「臺南市各機關學校報請銷毀屆滿五年未滿十年會計憑證評估表」各1份。
南市各機關學校報請銷毀屆滿五年未滿十年會計憑證評估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