說明:
1.依據本府109年2月15日府政預字第1090206506號函轉法務部109年2月7日法廉字第10905000510號函辦理。
2.旨揭「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項次一之說明內容,僅適用於需經考績委員會初核之人事獎勵案件,如該獎勵案件不需經考績委員會初核者,不適用之;另在人事獎勵案外,其他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4條第2項財產上利益及第3項非財產上利益,不論是否需經考績委員會初核,公職人員就該涉及本人之簽辦程序中皆應自行迴避。
3.復依「考績委員會自行迴避實務執行疑義說明」項次一及項次三之說明內容,公職人員填報書面迴避通知書無通知填報時間之限制,惟仍以儘速辦理填報為宜;另涉有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身分之考績委員,僅需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之討論案件時自行迴避,並非全程限制不參與考績委員會,因此尚不生考績委員因迴避後出席委員未過半數而無法議決之情事。
4.本府108年11月19日府政預字第1081333475號說明二所述,本法第2條所定公職人員於涉及本人或關係人考績及獎懲案等人事措施之簽辦、審核及准駁或參與相關會議,均應自行迴避一案,前開函示有關獎懲案之簽辦程序,與旨揭「獎勵案建議簽辦自行迴避執行疑義說明」項次一說明(二)不符部分,停止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