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重申有關加強宣導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下稱本法)第14條規定乙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 上版日期:108-06-19 上午 12:00:00

一、依據本巿政風處108年6月19日南市政預字第1080683181號函轉法務部廉政署108年6月5日廉利字第10805004440號函辦理(相關文號:臺南市政府政風處107年12月14日南市政預字第1071406981號函及臺南市政府108年4月1日府政預字第1080386521號函)。
二、按本法第14條第1項前段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不得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補助、買賣、租賃、承攬或其他具有對價之交易行為;符合同條項但書例外情形者,則不受限制。次按本法第14條第2項規定「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前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於補助或交易行為成立後,該機關團體應連同其身分關係主動公開之。但屬前項但書第3款基於法定身分依法令規定申請之補助者,不在此限。」,先予敘明。
三、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業於「投標廠商聲明書範本」修正第8點聲明事項「本廠商就本採購案,係屬公職人員利益衝突迴避法第2條及第3條所稱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法務部並已設計公職人員及關係人身分關係揭露表範本供各機關參考運用(本處107年12月14日南市政預字第1071406981號函及
本府108年4月1日府政預字第1080386521號函請參照)。請本處所屬各政風機構協請交易單位或補助單位,於交易或補助相關投標或申請文件中增列提示投標廠商或申請補助對象如有身分關係需履行事前揭露義務及違反者之裁罰,並提供身分關係揭露表供其填寫,避免違反本法第14條規定;貴機關於採購過程中因主動發掘、接獲民眾檢舉等管道獲悉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有違反本法第14條第1項或第2項規定者,務請積極確實查察不法情事,移送本法第20條裁罰管轄機關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