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考量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倘全然無法與公職人員服務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交易或補助,恐失之過苛及過度限制人民之財產權與工作權,爰於本法第14條第1項增列但書六類排除規定;其中公職人員或其關係人與公職人員服務之機關團體或受其監督之機關團體為第1項但書第1款至第3款規定之補助或交易行為前,應主動於申請或投標文件內據實表明其身分關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