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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

  • 上版日期:102-10-28 上午 12:00: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0月28
發文字號:102年10月15日院授人培字第1020051684號函
主旨: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

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五點及附表,並自中華民國一百零三年一月一日生效。修正重點如下:
一、第五點第一款第三目:考量公務人員多於例假日前後休假以規劃連續假期,惟常因不熟悉刷卡規定,而於例假日刷卡(應於休假日刷卡),致使無法核銷。為鼓勵公務人員進行旅遊且增加使用之便利,且放寬於休假期間及其相連例假日之連續假日期間至「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等三行業刷卡均可納入補助,尚不致影響提振觀光之政策效果,爰修正第一款第三目,除現行規定外,增訂及其相連假日之連續期間,凡具「旅行業」、「旅宿業」、「觀光遊樂業」等三行業之合格消費,所有合格消費均可納入補助。
二、第五點附表:增列自行車專賣店、放寬攝影器材及沖洗專賣店等納入補助範圍,以振興觀光休閒旅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