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南市都管字第1120596835B號
主旨:有關「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業務,今(112)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請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7條,執行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年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於各該機關網站、公佈欄及該鄉(鎮、市、區)公所公佈欄公告受理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審查,並將公告日期、地點登報周知。
二、公告內容:今(112)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三、公告日期: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30天。
四、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民治市政中心)、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dweb.tainan.gov.tw/Default.aspx)及本市各區區公所。
局長 徐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