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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有關「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業務,今(112)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請周知。

  • 上版日期:112-05-11 上午 09:19:00

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2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南市都管字第1120596835B號

主旨:有關「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業務,今(112)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請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7條,執行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年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於各該機關網站、公佈欄及該鄉(鎮、市、區)公所公佈欄公告受理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審查,並將公告日期、地點登報周知。

二、公告內容:今(112)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三、公告日期:自民國112年5月11日起30天。

四、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民治市政中心)、都市發展局網站(https://udweb.tainan.gov.tw/Default.aspx)及本市各區區公所。

局長 徐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