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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南市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注意事項

  • 上版日期:107-09-10 上午 12:00:00

主旨:「臺南市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注意事項」即日起至110年12月17日止受理申請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補助申請。
依據:內政部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臺南市補助都市危險及老舊建築物重建計畫注意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公告日起至110年12月17日止。
  二、重建計畫補助額度:依擬具重建計畫開立統一發票或收據之額度為準,每案以新臺幣五萬五千元為上限。
  三、申請人資格:新建建築物之起造人。
  四、檢具文件:
      (一)申請書。
      (二)申請人身分證明文件。
      (三)經本府核准之重建計畫書及相關文件。
      (四)擬具重建計畫之統一發票或收據影本。
      (五)補助重建計畫費用請撥領據。
       (六)其他經本府指定文件。
  五、以下情形者不適用本項補助:
      (一)土地所有權人僅一人且非自然人。
      (二)建築物住宅使用樓地板面積比例未達三分之二。
      (三)已領得使用執照。
      (四)同一重建計畫範圍重複申請者。
      (五)其他經內政部規定不予補助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