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107年度住宅補貼公告受理申請期間:自107年7月23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

  • 上版日期:107-06-21 上午 12:00:00

107年度住宅補貼公告

 依據:

一、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第3條。

二、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第4條。

公告事項:

一、受理申請期間:自107年7月23日起至107年8月31日止。

二、本市住宅補貼項目及計畫辦理戶數(附件一):

(一)租金補貼:4,606戶。

(二)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246戶。

(三)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132戶。

三、租金補貼額度:租金補貼額度:本市每戶每月最高補貼金額3,200元,補貼期限最長12月。(附件二)

四、自購住宅貸款、修繕住宅貸款之額度、利率、償還方式及年限,如附件三。

五、評點方式:住宅補貼評點基準表如附件四之一、附件四之二、附件四之三。

六、申請方式:申請人於受理期間,填寫申請書並備妥相關文件,於受理截止日前,以掛號郵寄本府(申請日之認定以郵戳為憑)或逕自至本府、本市各區公所申請。

七、受理申請之機關或單位: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區域計畫科及本市各區公所送件(附件五)。

八、申請書取得方式及應檢附書件:

(一)從內政部營建署網站專區下載【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專區」】申請書表。

(二)向本府或就本市各區公所免費索取申請書表。

(三)應檢附書件請詳閱申請書表及問與答內容。

九、申請資格:

(一)本補貼所稱家庭成員,指申請人及其配偶、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申請人或其配偶之戶籍內直系親屬之戶籍外配偶。但申請人以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之條件申請者,指申請人及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

(二)申請住宅補貼者,應具備下列各款條件:

1.中華民國國民。

2.年滿20歲。

3.符合下列家庭組成之一(具備其中一種即可):

(1)有配偶者。

(2)與直系親屬設籍於同一戶者。

(3)單身年滿40歲者。

(4)父母均已死亡,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沒有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

4.家庭成員之住宅狀況應符合條件如下:

(1)租金補貼

①均無自有住宅。

②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及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③依住宅法第9條規定,105年12月23日修正施行前,具備住宅法第4條第2項經濟或社會弱勢者身分租用之住宅,且租賃期間達1年以上者,申請租金補貼不受住宅法第3條住宅需具備門牌之合法建築物、第13條基本居住水準之限制。

(2)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①均無自有住宅。

②申請人持有或其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之2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家庭成員均無自有住宅。

③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申請人須無自有住宅或於二年內自購住宅並已辦理貸款,且其戶籍內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3)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

①僅持有一戶住宅且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該住宅應為申請人持有或申請人與配偶、同戶籍之直系親屬共同持有。

②申請人之父母均已死亡,且其戶籍內有未滿20歲或已滿20歲仍在學、身心障礙或無謀生能力之兄弟姊妹需要照顧者,僅持有一戶住宅,其使用執照核發日期逾10年,且其戶籍內之兄弟姊妹均無自有住宅。

5.家庭年所得及財產應符合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標準(詳附件六之一、附件六之二、附件六之三)。

6.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申請時未接受政府其他住宅補貼;或申請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者正接受政府租金補貼,切結取得自購住宅貸款利息補貼資格之日起,自願放棄原有租金補貼。

十、承貸金融機構名單:內政部將另行徵選金融機構辦理貸款並於內政部營建署網站首頁(網址:http://www.cpami.gov.tw)右側→「快捷服務」→「住宅補貼及青年成家專區」公告。

十一、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基於業務自主、相關資金運用、成本考量及契約自主等因素,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貸與否、貸款額度及償還方式,由自購或修繕住宅貸款核定戶與承辦貸款金融機構協議定之。貸款程序及貸款所需相關文件並依各承辦貸款金融機構規定辦理。

十二、自購及修繕住宅貸款利息補貼可與財政部辦理之「公股銀行辦理青年購屋優惠貸款」(105年1月1日起優惠貸款最高額度新臺幣800萬元)搭配使用。

十三、依稅捐稽徵法第23條及第30條規定,稅捐徵收期間為五年,稅捐稽徵機關或財政部賦稅署為調查課稅需要,得向有關機關要求提示有關文件,故租金補貼之機關不得拒絕提供租金補貼之租賃契約資料。為鼓勵住宅所有權人出租住宅予租金補貼戶,依住宅法第3條第3款規定,公益出租人即住宅所有權人將住宅出租予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經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認定者,享有房屋稅、地價稅等稅賦優惠;若符合租金補貼申請資格者同時為接受租金補貼者,住宅所有權人尚享有綜合所得稅減免,以提高其提供住宅予經濟或社會弱勢戶之意願。

十四、本府為避免申請資料或其他虛偽不實情事發生,主管機關於審核租金補貼案時,得依行政程序法第36條規定(行政機關應依職權調查證據,不受當事人主張之拘束,對當事人有利及不利事項一律注意),請申請人提供相關證明文件。

十五、本公告係申請審查前置作業,預算若未獲通過,將不予核撥經費執行。

十六、其他事項悉依「住宅法」、「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辦法」、「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辦法」、「住宅補貼對象一定所得及財產基準」、「自建自購住宅貸款利息及租金補貼作業執行要點」、「修繕住宅貸款利息及簡易修繕住宅費用補貼作業執行要點」及「整合住宅補貼資源實施方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