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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認定臺南市新市區道爺段8880-2(部分)、7335-4(部分)、646-7(部分)、647-6(部分)、647(部分)、648-5(部分)地號上道路為現有巷道(如公告圖)」,自公告期滿後生效,請週知。

  • 上版日期:104-05-29 上午 12:00:00

府都規字第1040524136A號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4年5月29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040524136A號
附件:公告圖1份
主旨:公告「認定臺南市新市區道爺段8880-2(部分)、7335-4(部分)、646-7(部分)、647-6(部分)、647(部分)、648-5(部分)地號上道路為現有巷道(如公告圖)」,自公告期滿後生效,請週知。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規定、內政部97年11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8809號函、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旨揭巷道通行年代久遠,查65年農林航空測量所航照影像,已繪有道路路型,現況有柏油路面、路燈、電力桿等公共設施,該巷道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且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無阻止之情事,依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認定為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現有巷道」,並自公告期滿生效。
二、公告時間自民國104年6月1日起30日。
三、旨揭巷道及其毗鄰土地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本案如有異議,請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並述明理由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
四、本案公告期間如無人提出異議或異議未獲本府採納,將依「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7條及相關規定,據以核發面臨該現有巷道之基地建築線指定申請案件。
五、公告期滿如對本案行政處分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於公告期滿次日30日內為之,並向本府遞送訴願書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