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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業務,今(103)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請周知。

  • 上版日期:103-05-27 上午 12:00: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5月27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030457248A號
主旨:為「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業務,今(103)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請周知。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50條之2及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7條。
公告事項:
一、依都市計畫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與公有非公用土地交換辦法第7條規定,執行機關應於每年六月底前整理成適當之交換標的,於各該機關網站、公布欄及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公布欄公告受理私有公共設施保留地交換資格審查,並將公告日期、地點登報周知。
二、公告內容:今(103)年度無適當可供交換之公有非公用土地。
三、公告日期:自民國103年5月27日起30天。
四、公告地點:公告於本府公告欄、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都市規劃科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及都市發展局網站首頁(http://bud.tainan.gov.tw/doc/main.aspx)及臺南市各區公所公告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