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 發文字號:102年11月14日公保規字第10200052529號 主旨:公保給付請求權時效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函送「公保給付請求權時效宣導」資料1份,有關公保給付請求權之時效,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9條規定,領取保險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5 發文字號:102年11月14日公保規字第10200052529號 主旨:公保給付請求權時效
臺灣銀行公教保險部函送「公保給付請求權時效宣導」資料1份,有關公保給付請求權之時效,依公教人員保險法第19條規定,領取保險之請求權,自「得請領之日起」,經過「五年」不行使而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