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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 上版日期:102-11-13 上午 12:00: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2年11月13
發文字號:102年11月12日府人力字第1021009667號
主旨: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

 

一、本府人事處函轉102年9月5日考試院第11屆第252次會議決議並於同年月9日訂定發布之「公務人員考試須具備專門職業證書始得應考類科審核標準」原函及其附件影本各1份(如附件檔)
二、各用人機關依上揭審核標準提列之公務人員相關考試職缺,均應由各該機關現有預算員額內提列,以免遭受外界質疑藉提列考試職缺而擴增政府員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