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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任臺南市各區公所(除東區、北區、中西區、南區、安平區、安南區及新營區計7區外)辦理臺南市都市土地之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業務,並自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生效。

  • 上版日期:101-09-24 上午 12:00: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9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010667091A號

主旨:公告委任臺南市各區公所(除東區、北區、中西區、南區、安平區、安南區及新營區計7區外)辦理臺南市都市土地之建築線指定及現有巷道業務,並自中華民國101年6月11日生效。

依據:
一、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3條第5項及第6條第3項。
二、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1項、第3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