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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委託臺南市各區公所(除東區、北區、中西區、南區、安平區及安南區計6區外)辦理「臺南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核發業務,並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生效。

  • 上版日期:101-08-20 上午 12:00: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
發文字號:南市都規字第1010551340A號

主旨:公告委託臺南市各區公所(除東區、北區、中西區、南區、安平區及安南區計6區外)辦理「臺南市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核發業務,並自中華民國101年8月10日生效。

依據: 
一、臺南市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收費辦法第3條。
二、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5條第2項、第3項。

公告事項:臺南市核發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及公共設施用地證明書收費辦法
有關本局權限,包含受理申請、收費、收據開立與證明書核發等事項,委託本市各區公所(除東區、北區、中西區、南區、安平區及安南區計6區外)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