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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認定本市六甲區龍湖里中華路248巷至218巷通路國有土地部分(七甲段34-1地號)為現有巷道」,自公告期滿後生效,請 週知。

  • 上版日期:100-06-15 上午 12:00: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06月15
發文字號:府都規字第1000422549號

主旨:公告「認定本市六甲區龍湖里中華路248巷至218巷通路國有土地部分(七甲段34-1地號)為現有巷道」,自公告期滿後生效,請 週知。

依據: 
一、原臺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臺南市政府99年12月25日府法規字第0990360003號公告繼續適用)第4條第1項第1款。
二、內政部97年11月4日內授營建管字第0970808809號函。
三、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02條及104條。

公告事項: 
一、旨揭巷道通行年代久遠已逾35年,並由改制前六甲鄉公所施設柏油路面及路面旁南側之掩蓋式排水溝等公共設施,供不特定人通行使用,且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依據原臺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4條第1項第1款「由本府就其寬度、使用性質、使用期間、通行情形及公益上需要認定供公眾通行,具有公用地役關係之巷道。」認定為現有巷道,並自公告期滿後生效。
二、公告期間自民國100年6月17日起至100年7月16日止計30日。
三、旨揭現有巷道及其毗鄰土地之土地權利關係人對本案如有意見,應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名稱)及住址,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意見。
四、公告期滿如未有陳述意見或陳述意見未獲本府採納,本府將依「臺南縣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5條及相關規定辦理。
五、公告期滿如對本案行政處分有不服,請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於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為之,並向本府遞送訴願書轉向內政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