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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市都市計畫「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專案通盤檢討(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第三之(三)條及第五條部分)案」業經本府於民國97年2月21日南市都劃字09716507840號函請內政部核定,特此公告週知。

  • 上版日期:97-02-21 上午 12:00: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2月21日

發文字號:南市都劃字第09716507841號

主旨:本市都市計畫「變更台南市主要計畫(「台南市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及變更為商業區申請規範」)專案通盤檢討(都市計畫變更回饋規定第三之(三)條及第五條部分)案」業經本府於民國97年2月21日南市都劃字09716507840號函請內政部核定,特此公告週知。
依據:都市計畫法第1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地點:本府都市發展處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及本市各區公所公告欄。
二、公告圖說:比例尺七萬五千分之一計畫圖、說明書各乙份。
三、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請以書面附略圖並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逕向內政部提出,以供該部核定本案之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