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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臺南市國土計畫審議會設置要點第三點」

  • 上版日期:111-04-19 上午 11:44:00

依國土計畫法第七條第三項規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遴聘(派)專家、學者、民間團體及有關機關代表,召開國土計畫審議會(以下簡稱本會),以合議方式審議國土計畫之擬訂或變更、國土功能分區圖及編定使用地、農業及城鄉發展地區之使用許可、許可變更與廢止及其他國土計畫相關事務。

  • 為加速本會召開之時程,必要時亦得由市長指派之副市長兼任召集人,爰修正第一項本文。
  • 為使外聘委員派(聘)任標準明確,爰修正第一項第二款及第三款。
  • 新增第三項規定本會委員之性別比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