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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令修正公布

  • 上版日期:103-01-16 上午 12:00: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0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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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旨: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令修正公布

公務人員訓練進修法部分條文業奉總統令修正公布,修正要點如下:
(一)增訂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辦理或委託相關機關(構)、學校辦理之規定。(修正條文第二條)
(二)增訂經高階公務人員中長期發展性訓練合格者,納入人才資料庫,俾供機關用人查詢。(修正條文第四條)
(三)為切合實務並使本法施行細則與母法一致,酌作文字修正。(修正條文第八條)
(四)為加強帶職帶薪全時進修之公務人員貢獻所學於機關業務之推動,增列其回原服務機關學校繼續服務期間不得少於六個月之規定。(修正條文第十五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