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一、「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設置及審議作業要點」第十一點。二、臺南市政府111年8月8日府都設字1111019904號函(111年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14次會議紀錄)及111年9月19日府都設字第1111192140號函(111年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委員會第17次會議紀錄)。公告事項:一、公告時間:111年11月7日。二、公告地點: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三、公告文件:修訂「臺南市都市設計審議原則」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