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3日
發文字號:府都區字第1110757972B號
主旨:公告本市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彈性項目徵收原則及公園之單位建設成本(Cp值)、消防影響費(Ef值)、單位車位成本(Cpk值)、新建道路單位建設成本(Cu值)、開發基地單位土地成本(CL值)。
依據: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第3條第2項及本府109年7月9日府都區字第1090672492B號公告。
公告事項:
一、本市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計算數值說明如下:
(一)公園之單位建設成本(Cp值)為新臺幣2,500萬元/公頃。
(二)消防影響費(Ef值):依非都市土地開發影響費徵收辦法附表二之消防設施費(Cfe值)收取之。
(三)單位車位成本(Cpk值)為新臺幣60,000元/單位車格。
(四)新建道路單位建設成本(Cu值)為新臺幣5,000元/平方公尺。
(五)開發基地單位土地成本(CL值):由申請開發者提供開發案土地獲准開發許可(以本府發文日為準)當期公告現值平均值加四成併同不動產估價師查估之市價,取較高數值者計算,其中不動產估價師查估市價費用由申請開發者負擔。
二、自111年6月21日起申請之非都市土地開發許可案件,考量其開發行為確實衍生周邊相關公共設施之影響,均須依該徵收辦法附表一各種開發型態所列彈性項目(地區公園、消防、停車場)徵收開發影響費,徵收原則如附表。
三、適用期間自111年6月21日起2年止,以作為非都市土地申請開發者計算開發影響費之依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