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文日期:113年9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更字第1131145179A號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及第48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22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3年9月11日零時起生效,公告30日。
二、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範圍:臺南市東區平實段2、3、5、6地號等4筆土地。
三、公告地點:臺南市政府公告欄(不含附件,計畫書圖請至市府永華市政中心九樓閱覽)、本府都市發展局(永華市政中心公告欄、新營辦公室公告欄)、臺南市東區區公所公告欄、臺南市東區後甲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臺南市政府公報(不含附件)及新聞紙3日。
四、公告內容: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圖各一份。
五、土地所有權人如對本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價值有異議時,請依都市更新條例第53條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2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申請(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非投遞日);另對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其餘內容如有不服者,因免除訴願及先行程序,請於本核定函到達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請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