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五條、第八條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九條。公告事項: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2年7月10日零時起生效,公告30日。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本市北區區公所。三、公告內容:「劃定臺南市北區九六新村更新地區及訂定都市更新計畫案」計畫書、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