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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銷「變更臺南市東區平實營區及精忠三村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配合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公告

  • 上版日期:109-03-13 上午 12:00:00

主旨:撤銷「變更臺南市東區平實營區及精忠三村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配合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公告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17條。
二、內政部99年9月30日台內營字第0990807669號令、內政部營建署108年12月23日營署更字第1081254291號函。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09年3月14日零時起生效,公告30日。
二、公告內容:「變更臺南市東區平實營區及精忠三村地區都市更新計畫(配合修正都市更新建築容積獎勵)」自即日起撤銷,並溯及至民國108年11月6日失其效力。
三、對於本行政處分如有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4條、第56條及第58條規定,自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由本府向內政部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