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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核定臺南市永康區維冠金龍都市更新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臺南市永康區大灣段7597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擬定臺南市永康區大灣段7597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零時起生效。

  • 上版日期:106-09-29 上午 12:00:00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發文字號:府都更字第1061004315A號
附件: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圖各一份
主旨:公告核定臺南市永康區維冠金龍都市更新會擔任實施者擬具之「擬定臺南市永康區大灣段7597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擬定臺南市永康區大灣段7597地號等1筆土地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案」計畫書圖,並自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零時起生效。
依據: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19條、第29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06年9月29日零時起生效,公告30日。
二、本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暨權利變換計畫範圍:臺南市永康區大灣段7597地號等1筆土地。
三、公告地點:臺南市政府公告欄(不含附件,計畫書圖請至市府永華市政中心九樓閱覽)、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臺南市永康區公所公告欄、臺南市永康區崑山里辦公處(公告欄)、刊登臺南市政府公報(不含附件)及新聞紙3日。
四、公告內容: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圖各一份。
五、權利變換範圍內應行拆除遷移之土地改良物預定公告拆遷日,請實施者依都市更新權利變換實施辦法第19條規定辦理。
六、對本案都市更新權利變換計畫之權利價值或處理方案如有不服者,請分依都市更新條例第32、38、39及41條等規定,於權利變換計畫書核定發布實施後2個月內,以書面敘明理由向本府提出異議(以實際收受異議之日期為準,而非投遞日);另對本案都市更新事業計畫或權利變換計畫核定處分其餘內容如有不服者,因免除訴願及先行程序,請於本核定函達到之次日起2個月內向高雄高等行政法院提請行政訴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