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擬訂臺南市東區平實段2、3、5、6地號等4筆土地都市更新事業計畫及權利變換計畫案」訂於民國113年2月17日辦理聽證。
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3條、48條、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更新聽證程序作業要點
公告事項:
一、公告期間、地點:
(一)公告日期:自民國113年1月26日起至113年2月14日止,公告20日。
(二)公告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本市東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東區後甲里辦公處(公告欄)。
二、聽證機關、期日及場所:
(一)聽證機關:臺南市政府
(二)聽證日期:113年2月17日(星期六)下午2時30分。
(三)聽證地點:臺南市永華市政中心10樓都委會會議室(台南市安平區永華路二段6號10樓)。
三、當事人之姓名或名稱及其住居所、事務所或營業所:財政部國有財產署(台南市北區富北街9號)、國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高雄市新興區中正三路160號12樓之1)
四、聽證程序:
(一)簽到、核對身分證件或委任書及登記發言。
(二)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宣布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三)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四)陳述意見。
(五)詢問及答復。
(六)主持人宣布終結聽證。
五、當事人之權利:
(一)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本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二)受通知人如未能出席者,得填具代理人委任書由代理人出席。
六、缺席聽證之處理:如當事人缺席聽證,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視為放棄於聽證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本府就聽證期日後始提出之意見,將請實施者登載於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並提請審議會參考,原則上不再辦理聽證。
七、聽證程序進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吸煙或飲食,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調整為靜音。
(二)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三)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四)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
(五)新聞媒體記者得於記者席列席聽證,並得於指定區域錄音、錄影或照相。但應於聽證開始後十分鐘內完成器材架設,聽證程序進行中,不得從事採訪。
八、聽證旨在確保本案之當事人及利害關係人知悉本案相關之訓息及保障其陳述意見之機會,聽證紀錄將提供本市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予以審議參酌,於審議決定中載明聽證結果採納及不採納之理由。
九、計畫內容詳見旨案事業計畫書及權利變換計畫書,因本案尚在審議程序,最終仍應以本府核定發布實施為準。
十、張貼處:1、臺南市政府公告欄。2、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3、臺南市東區公所公告欄。4、臺南市東區後甲里辦公處公告欄。5、刊登政府公報3日(不含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