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9年2月11日
發文字號:府都更字第1090077251A號
主旨:「擬定臺南市東區德高段1074地號等1筆土地(透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自民國109年2月14日起依法公開展覽30日並辦理公聽會及聽證,特此公告周知。
依據:依據都市更新條例第32條及都市更新條例施行細則第8條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
公開展覽時間:自民國109年2月14日起公開展覽30日。
二、
公開展覽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更新科公告欄(永華市政中心)、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規劃科公告欄(民治市政中心)、本市東區區公所(公告欄)、本市東區大智里辦公處(公告欄)。
三、
公告圖說:「擬定臺南市東區德高段1074地號等1筆土地(透天)都市更新事業計畫」計畫書、圖。
四、
公聽會舉辦時間及地點: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2日(星期四)14時00分,假臺南市東區大智里活動中心(東區德東街90號)辦理,歡迎踴躍參加。
五、
聽證舉辦時間及地點:自中華民國109年3月13日(星期五)14時00分,假臺南市東區大智里活動中心(東區德東街90號)辦理,歡迎踴躍參加。
六、
聽證程序:
(一)簽到、核對身分證件或委任書及登記發言。
(二)以主持人說明案由為始,並宣布發言順序、時間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三)案件辦理情形之報告。
(四)陳述意見。
(五)詢問及答復。
(六)主持人宣布終結聽證。
七、
當事人之權利:
(一)當事人於聽證時,得陳述意見、提出證據,經主持人同意後並得對本府指定之人員、證人、鑑定人、其他當事人或其代理人發問。
(二)受通知人如未能出席者,得填具代理人委任書由代理人出席。
八、
缺席聽證之處理:如當事人缺席聽證,亦未委任代理人出席,視為放棄於聽證中以言詞陳述意見之權利;本府就聽證期日後始提出之意見,將請實施者登載於人民陳情意見綜理表並提請審議會參考,原則上不再辦理聽證。
九、
聽證程序進行時,應遵守下列規定:
(一)禁止吸煙或飲食,並將行動電話關閉或調整為靜音。
(二)對於發言者之意見陳述應避免鼓掌或鼓譟。
(三)他人發言時不得干擾或提出質疑。
(四)發言時應針對案件相關事項陳述意見,不得為人身攻擊。
(五)新聞媒體記者得於記者席列席聽證,並得於指定區域錄音、錄影或照相。但應於聽證開始後十分鐘內完成器材架設,聽證程序進行中,不得從事採訪。
十、
張貼處:1、臺南市政府公告欄。2、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公告欄。3、臺南市東區區公所公告欄。4、臺南市東區大智里辦公處公告欄。5、刊登新聞紙(不含附件)。
十一、
公開展覽期間內任何公民或團體如有意見,請以書面略附圖並載明姓名或名稱及地址向本府提出,以作為本府都市更新及爭議處理審議會審議之參考。並得由相關權利人依司法院大法官發布釋字第709號解釋提出申請,由本府以公開方式舉辦聽證,以保障相關權利人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