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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認定臺南市東區府連段168(部份)、169(部份)、170(部份)、171(部份)、172(部份)地號為現有巷道案

  • 上版日期:113-04-09 下午 03:35:00

主旨:公告認定臺南市東區府連段168(部份)、169(部份)、170(部份)、171(部份)、172(部份)地號為現有巷道案

依據: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二、依據「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土地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執行要點」第2點、第7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3年4月 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臺南市政府公告欄、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臺南市東區區公所、臺南市東區大同里辦公處、公告現有巷道處。

三、公告內容:詳如公告圖。

四、如對本案行政處分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本局函轉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