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認定臺南市東區府連段168(部份)、169(部份)、170(部份)、171(部份)、172(部份)地號為現有巷道案
依據:
一、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00條、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規定辦理。
二、依據「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土地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執行要點」第2點、第7點規定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3年4月 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臺南市政府公告欄、臺南市政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臺南市東區區公所、臺南市東區大同里辦公處、公告現有巷道處。
三、公告內容:詳如公告圖。
四、如對本案行政處分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本局函轉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