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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認定臺南市南區中和段288、411-54、283(部分)、284(部分)、286(部分)、287(部分)、289(部分)、292(部分)、293(部分)、293-2(部份)、298(部分)、298-7(部分)、411-52(部分)、411-53(部分)、411-55(部分)地號等15筆土地為現有巷道」。

  • 上版日期:113-01-18 下午 05:59:00

主旨:公告「認定臺南市南區中和段288、411-54、283(部分)、284(部分)、286(部分)、287(部分)、289(部分)、292(部分)、293(部分)、293-2(部份)、298(部分)、298-7(部分)、411-52(部分)、411-53(部分)、411-55(部分)地號等15筆土地為現有巷道」。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00條。

二、「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土地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執行要點」第7點。

三、112年12月21日「112年度臺南市現有巷道評議小組(都市計畫地區分組)」第四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3年1月19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公告圖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本市南區區公所、本市南區同安里辦公處、認定現有巷道處。

三、公告範圍:詳如公告圖。

四、相關利害關係人如對本公告有異議者,得自本公告送達之次日起30天內,依訴願法繕具訴願書送交本局函轉臺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局長 徐中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