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認定「臺南市南區舉喜段795-3、1004地號部分土地(明興路1055巷17弄)為現有巷道案」(如公告圖)。
依據:
一、「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土地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執行要點」第7點規定辦理。
二、行政程序法第100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2年9月11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公告圖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本市南區區公所、本市南區興農里辦公處、公告認定現有巷道處。
三、公告範圍:詳如公告圖。
四、如對本案行政處分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本局函轉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