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認定臺南市南區中和段40-19、40-7、66-2、65-2地號部份土地為現有巷道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00條。
二、「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6條第1項第1款、「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土地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執行要點」第7點。
三、111年11月28日「111年度臺南市現有巷道評議小組(都市計畫地區分組)」第六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2年3月13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臺南市政府公告欄、本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本市南區區公所、本市南區興農里辦公處、認定現有巷道處。
三、公告範圍:詳如公告圖。
四、相關利害關係人如對本公告有異議者,得自本公告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繕具訴願書送交本局函轉臺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