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認定本市南區中和段269-4、269-10、270-2、259-7部份、260-3部份、261部份、261-3部份、271部份、271-1部份、411-18部份、411-20部份、411-21部份地號內為現有巷道」。
依據:依據「臺南市政府辦理都市計畫土地現有巷道申請指定建築線執行要點」第七點暨109年11月30日109年度臺南市現有巷道評議小組(都市計畫地區分組)第五次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自民國109年12月28日零時起生效。
二、地點:本府公告欄、本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及本府都市發局網站,本市南區區公所、本市南區松安里辦公處與巷道現地明顯處。
三、公告範圍:詳如公告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