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廢止臺南市東區德高段842(部分)地號土地現有巷道案。
依據:
一、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辦法第7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02條及第104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2年8月28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公告圖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本市東區區公所、本市東區大智里辦公處、廢止現有巷道處。
三、公告範圍:詳如公告圖。
四、如對本案行政處分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於公告期滿之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本局函轉本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