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公告「廢止臺南市南區公英段345地號土地內部分現有巷道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02條及第104條。
二、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辦法第7條、111年11月28日「111年度臺南市現有巷道評議小組(都市計畫地區分組)」第六次會議決議辦理。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1年12月27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公告圖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本市南區區區公所、本市南區大林里辦公處、廢止現有巷道處。
三、公告範圍:詳如公告圖。
四、相關利害關係人如對本公告有異議者,得自本公告送達之次日起30日內,依訴願法繕具訴願書送交本局函轉臺南市政府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