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10月5日
發文字號:府都管字第1111219967B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臺南市安南區佃西段27-2(部份)、27-8(部份)地號內(臺南市安南區十二佃路45巷24弄)現有巷道暨改道案」。
依據:
一、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辦法第7條。
二、行政程序法第100條、第102條及第104條。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1年10月7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公告圖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本市安南區公所、本市安南區佃東里辦公處、本市安南區佃西里辦公處、現有巷道廢止暨改道處。
三、公告範圍:詳如公告圖。
四、公告期滿如對本案行政處分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4條及58條規定,於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本府轉送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市長 黃偉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處、會、局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