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區塊

公告「廢止臺南市中西區南門段1922(部分)、1923(部分)、1924(部分)、1925(部分)、1926(部分)、1928(部分)、1929(部分)、1930(部分)地號內現有巷道案」

  • 上版日期:111-06-27 下午 03:00:00

臺南市政府 公告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11年6月24日

發文字號:府都管字第1110792579號

附件:

主旨:公告「廢止臺南市中西區南門段1922(部分)、1923(部分)、1924(部分)、1925(部分)、1926(部分)、1928(部分)、1929(部分)、1930(部分)地號內現有巷道案」。

依據:

一、行政程序法第100條。

二、臺南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8條、臺南市都市計畫區現有巷道改道或廢止申請辦法第7條。

三、111年5月23日「111年度臺南市現有巷道評議小組(都市計畫地區分組)第三次會議」決議」。

 

公告事項:

一、公告時間:自民國111年6月28日零時起生效。

二、公告地點:公告圖張貼於本府公告欄、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本市中西區公所、本市中西區小西門里辦公處、廢止現有巷道處。

三、公告範圍:詳如公告圖。

四、公告期滿如對本案行政處分不服,得依訴願法第14條及第58條規定,於公告期滿次日起30日內繕具訴願書經本府轉送內政部訴願審議委員會提起訴願。

市長 黃 偉 哲

本案依分層負責規定授權處、會、局主管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