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1、公告圖張貼於本府公告欄及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抄本張貼於本市南區區公所、本市南區同安里辦公處與巷道現場。 2、公告時間自民國107年2月5日起30日,任何公民或團體對本府認定現有巷道案如有異議,請於公告之日起30日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地址並述明理由向本府都市發展局提出,以提供審議參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