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事項: 一、公告圖張貼於本府公告欄及本府都市發展局都市計畫管理科公告欄,抄本張貼於本市安平區公所、安平區漁光里辦公處與擬認定現有巷道處。 二、公告期間自105年5月27日起30日,任何公民或團體得於公告期間內,以書面載明姓名及地址依法向本府提出異議,以供本市現有巷道評議小組審議參考。